一、医院退休女职工,1989年7月参加工作,2023年12月退休,视同缴费年限14年6个月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朝阳县实际缴费10年10个月。
二、按照“朝医保发〔2023〕36 号 转发《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 年限政策的复函》的通知”,设立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过渡期,过渡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。(我2023年12月退休,在过渡期内)
过渡期内政策
(一)......
(二)在2023年2月28日前,已参加过朝阳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(包括虽未参加过职工医保,但有朝阳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),且在2023年11月1日(含)以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,满足以下其中一条缴费年限条件,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。
1.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、女满 25年(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),且在朝阳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。
我符合第(二)项第1条规定,应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,但朝阳县医保局给我办成“改制后退休”,为什么不能办成“在职转退休”待遇?
难道“过渡期内政策”不包括朝阳县吗?朝阳县给我办成“改制后退休”,不给建立个人账户,多次到政务大厅医保窗口沟通,他们只拿“朝医保发【2022】11号”文件解释,就是在朝阳实际缴费不够15年,不补缴就不给建立个人账户,难道现在不是在执行最新文件“朝医保发〔2023〕36 号 转发《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 年限政策的复函》的通知”吗?